站在香皂箱說的話 15-1 看得慣大陸媒體嗎?
最近大陸《經濟觀察報》記者仇子明遭遇通緝事件,對我們澳洲來看,它似乎十分荒謬,但將其對照中國大陸的現實環境,却非常具有新聞的价值及教科書的典範。
《經濟觀察報》記者罪名是涉嫌“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” 而遭通緝的。該報記者仇子明因深度客觀的“揭黑式”報道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文章,而遭到公安網上通緝。(這四篇文章爲:“凱恩股份‘偷天換日’謎團”、“凱恩股份再調查:隱瞞的關聯交易”、“凱恩股份電池業務前景不明巨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”、“新華資金被忽悠4700萬元接凱恩股份‘飛刀’”)等。
據悉,仇子明被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,是因爲凱恩集團以商業信譽被損害,而立案偵查的决定。遂昌縣警方發出網上通緝令仇子明,是基于中國大陸的《刑法》第221條的規定:“捏造幷散布虛僞事實,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、商品聲譽,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幷處或者單處罰金。”
可是,當地警方是否查明了事實真相,仇子明的報道有否有捏造,報道的目的是否爲了散布虛假信息?“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”主要適用于商業上的競爭對手,爲何要用在仇子明或媒體身上?符合法律程序?這按部就班地展開?報導真相. ?通通不管,就通緝人。仇子明遭到的通緝,他的生活被打亂,工作陷入停頓,網上通緝“深感震驚”。因為“揭黑”報道而引火燒身的媒體人,在大陸常見,只不過這一次剛好落到仇子明身上罷了。
還好,浙江省一位高層領導的表態,而幷非體制內的必然邏輯。
最新報導,在浙江省公安廳督導下,案件已移交麗水警方經辦,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進駐案發地浙江遂昌縣。
警方在內部追查誰是洩密者。在警方眼裏,他們的沒有做錯,只是程序上“有失誤”。
現在,仇子明的通緝已經解除,但並不等於他的罪名「侵犯商業信譽」已經撤銷。
記者因爲報導一家公司的商業醜聞,就被公司所在地的警方作爲罪犯通緝,這生動地顯示出在政商合一的體制下,公共資源已失去它的公正性,成爲强勢地保護商人。
大陸記者常在采訪調查過程中,遭遇阻撓、破壞,甚至恐嚇的現象以爲尋常的。他們遭到喊叫封口、恐嚇、抓捕,軟硬兼施的胡蘿蔔加大棒。負面揭黑報道中,可能遭遇的必然圍攻及汙蔑,甚至於利用黑社會人士來對付記者的情節,大陸新聞媒體輿論監督面臨的常態化歪曲的問題。
主管機關往往往對媒體禁令,在商業社會中的商人,處于强勢一方,對媒體的監督擺出了傲慢的態度。大陸法律機關沒有獨立的地位,而是普遍服從于黨或政府,因此當黨或政府傾向于保護商人利益的時候,法律機關對一些能對地方商人利益,則采取了有求必應的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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